根据查明事实,讼争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的王远兴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其与华都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判对此认定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华都公司为履行《建筑安装施工合同》,进行了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其投入劳务及建筑材料已物化于地基基础工程中,该部分投入应作为华都公司因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由双方按过错大小分担。本院认为,王远兴作为工程发包方,既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又未取得案涉工程建设用地许可证,还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对于合同无效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华都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承包方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判按照90%与10%比例划分王远兴与华都公司对于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责任并不不当。
实务观点:
建设工程在施工之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一般称四大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上述证件的取得与否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予以规定。在一些地方高院的审判实务或意见中,已经明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取得与否与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关系。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中明确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建设工程发包方的王远兴因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其与华都公司签订的《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原判对此认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