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3日,姜霞与金富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姜霞购买金富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东部开发区第八区(海景路86号海景花园)E型公寓第1幢20层2002号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签订合同的当天,姜霞向金富源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万元和税费,金富源房地产公司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姜霞使用,姜霞亦向物业公司交付了水电周转金、管道燃气开通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金富源房地产公司未为姜霞办理过户登记。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海南一中民一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捷联公司欠兆南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金富源房地产公司对捷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捷联公司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金富源房地产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12月5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登记于金富源房地产公司名下的涉案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