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期的“于欢案”到去年的“贾敬龙案”、“聂树斌案再审”......一系列重大案件在网络上刷屏。我们欣喜地看到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关注度和参与热情在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每当这类引发热议的案件出现时,总会出现一些类似于“民意”是否干扰法院“独立审判”的争论。
对于这对“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是怎么看的呢?
4月5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山东省济南市主持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调研座谈会。他强调,各级法院要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工作,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坚守公平正义底线,提高司法审判能力,提升审判质效,讲求审判效果,让重大、热点案件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咱先来看看这类热点案件的舆情是怎么产生的。
沈德咏指出,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法治和司法的关注度逐年提高,关注主体更加多元,关注焦点更加多样,保护自身安全的诉求已经逐步上升到维护人格尊严的高度。这是法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法治成果的一种体现。司法引发的一些舆情,成因十分复杂,司法机关必须反躬自省:有的是裁判释法说理不够透彻清晰,让人产生误解;有的是案件审判过程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外界质疑;有的是触及道德伦理,引发道德评判等等。
对于大众的评论,法院同学们应该持什么态度呢?
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法治理念的提升对司法公正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新媒体环境下,要更加积极主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认真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以严谨的法理彰显司法的理性,以练达的情理展示司法的良知,以平和的姿态体现司法的温度,努力形成舆论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识,让人民群众从内心认可并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
沈德咏强调,要借助重大、热点案件宣传法治观念,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治公开课,让人民群众树立证据裁判、人权保障、程序公正等法治观念、法治意识、法治规则,共同推进法治进程。要始终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审判,让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有更多信任感,对权利保障有更多获得感,对法治建设有更多参与感。
沈德咏强调,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沈德咏强调,要注意把握刑事案件边际事实的独特价值。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等案件核心事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避免事实认定严重偏离客观真相,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同时要认识到,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工作,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科学研判案件隐含的各种风险,提高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民意”干扰“独立审判”?
沈德咏要求,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司法态度,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通过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
沈德咏要求,要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确保司法公正,始终是司法审判必须坚守的底线。各级法院在追求“两个效果”相统一时,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优先,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依法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新闻宣传有扩大、深化法律效果、争取良好社会效果的功能作用。但任何时候法律效果都是前提、是基础,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各级法院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提高司法审判能力上来,放到严格司法、公正裁判上来,放到讲求司法公信和法律效果上来;同时要注意通过以案释法,入情入理的新闻宣传,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促使人民群众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权威,确保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