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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表日期:2016/12/18 21:49:36  来源:  点击量:12559次

尊敬的客户:

    欢迎您来到贵州威驰律师事务所,并感谢您对本所的信任。为了我们之间的友好合作,烦请您务必理解和熟悉下列事项:

    一、为对您负责,保证您的证据安全,我所在为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只接受证据复印件,不接收证据原件,原件请您自行妥善保管。如法院需核对原件时,请我所承办律师共同前往。

    二、依法为您提供法律帮助是我们的神圣天职,因此,我们禁止我所律师个人私自收取合同约定之外的任何费用,请您配合我们,并给予支持。

    三、请您认真阅读并理解我们之间的合同,如委托代理诉讼的,明确了解我们为您代理的案件是一审?还是二审?还是执行。如要代理一审、二审及执行等三个程序,需要在合同中特别注明。

    四、我所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案件时必须客观、严谨。我们禁止我所律师在接受案件时向您作出任何“保证打赢官司”的承诺。案件尚需我们共同努力去获得满意的结果。为此,我们希望您真实的陈诉,不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五、由于刑事案件的严肃性,委托人及其家属收集的证据需向法院提交时,由委托人及其家属自行提交,并对证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如对本须知有理解不了的内容,请在我们接受案件前向我们书面提出。为提出书面疑义的,视为已经理解。


为了使当事人在起诉前、诉讼中和申请执行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的态度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以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提前告知当事人。
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者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二、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的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缴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三、关于不按时缴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缴纳诉讼费,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缴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四、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


五、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
    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六、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以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条规定的“新证据”外,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七、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八、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九、关于财产可供执行

    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源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

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债权人没有及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案件在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    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统一公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效裁判文书不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网站上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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